(网经社讯)近期,京东采销经理左琦因618期间在朋友圈质疑某平台存在舆论操控行为,被抖音电商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立案受理。左琦随后再度回应,质疑大促节点出现抹黑京东的爆料稿、低互动稿件登上热榜,提出“平台能否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热榜姓公还是姓私”“起诉个体是在维权还是在立规矩”三个核心质疑。
左琦与抖音电商的名誉权纠纷,表层是“一条朋友圈是否构成造谣”的事实之争,深层则暴露了一个结构性缺口:当一个主体同时掌控内容分发的排序权力与电商市场的竞争利益时,现行法律工具箱中缺乏一种能够在事前或事中有效检验其“中立性”的机制。反垄断法依赖事后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行为规制的入口但尚未明确覆盖“竞争性舆论操纵”,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止步于“鼓励”透明度。个案裁判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回答左琦提出的那个更根本的问题:热榜的排序权力,究竟应当对谁负责、以何种方式负责。(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rbxgxs/)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嘉润(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晋沅律师接受#网经社 专访时表示:
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同时控制“内容分发”(决定哪些商品信息被展示)与“商品推荐”(决定展示的排序与优先级),这确实使其处于一个利益冲突的结构性位置:它既是决定流量分配的“裁判”,又可能是参与商品销售的“运动员”。这种双重角色本身不必然违法,但会显著提升其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核心的法律切口是自我优待。
企业能不能因为自我优待而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一个前提,即该企业确实本身在商品推荐和内容分发领域,已经具备支配地位。即具备支配地位和滥用是二分讨论。如果电商企业只是众多推荐渠道中一个份额有限、可被轻易替代的选择,那么即使存在“优待自营”的动机,也难以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
在电子商务领域,认定支配地位需要超越简单的市场份额,重点考察《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如果大量第三方商家在实质上依赖该平台的内容分发与推荐来触达消费者,而这种依赖缺乏充分的可替代渠道,那么支配地位成立的可能性就会显著上升。平台经济中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和数据壁垒,也会强化这种依赖关系。

专家介绍:李晋沅:专业领域:直播电商、文娱影视行业合规;社会活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兼职讲师(经济法一大数据法律法规与实务方向)、浙江省数据法学会理事、杭州市滨江区直播电商产业联合会合规中心主任、杭州市滨江区网络人士联合会成员。全国首例《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起草编纂人。
【小贴士】
数字零售是电商的核心赛道与增长动力,网经社通过近20年的积累,构建了电商的“主阵地”(行业媒体)+“风向标”(专业智库)+“基建”(资源平台)三位一体的内容与客户服务体系。(详见:https://www.100ec.cn/Index/szlscp.html)
网经社深耕数字经济行业19年,长期关注数字零售,旗下数字零售台(DR.100EC.CN)重点报道和研究的公司有(1)综合电商:京东、淘宝、天猫、拼多多、苏宁易购、唯品会、得物等;(2)直播电商:抖音、快手、视频号、淘宝直播、京东直播、多多直播、蘑菇街直播、唯品会直播、小红书直播等;(3)生鲜电商:本来生活、京东到家、美团闪购、淘宝买菜、多点、叮咚买菜、朴朴超市、美团买菜、盒马鲜生、多多买菜、美团优选等;(4)社交电商:识货、芬香、花生日记、粉象生活、梦饷集团等;(5)二手电商:闲鱼、转转、找靓机、爱回收、红布林等;(6)美妆电商:聚美优品、逸仙电商、亲亲网等;(7)酒水电商:i茅台、酒仙网、1919酒类直供、酒便利、也买酒、中酒网、酒廷1990等;(8)宠物电商:波奇网、E宠商城、宠物家、疯狂的小狗等;(9)电商服务商:微盟、有赞、微店、光云科技、壹网壹创、丽人丽妆、宝尊电商、店宝宝、若羽臣等;(10)母婴电商:宝贝格子、宝宝树、妈妈帮、亲宝宝等;(11)汽车电商:京东养车、天猫养车、途虎养车、瓜子二手车、人人车、好车无忧、优信、卖好车等;(12)奢侈品电商:寺库、包大师、唯礼网、识季、爆爆奢、妃鱼等;(13)鲜花电商:花加、花礼网、买花网、花点时间等;(14)私域电商:快团团、鲸灵集团、好衣库、群接龙、团团团等。



























.png)



